的铁矿石。截至1914年,汉冶萍公司总资本近六千五百万元,其中日方贷款为三千五百万元左右,超过了公司总资产的一半。1913年,日本八幡制铁所拟定第三期扩充计划,对铁矿石的需求量剧增,控制汉冶萍的政策更加明确。
为达到上述目的,日本处心积虑,积极图谋中日合办汉冶萍。
第一次中日合办案的正式提出与实施是在辛亥革命期
间。辛亥革命期间,日本乘南京临时政府财政竭蹶之机,强迫孙中山接受日方提出的所谓中日合办汉冶萍案。合办案后因全国舆论的强烈反对而流产,但盛宣怀与日本仍达成了一个以合办为基础的善后协议。
袁世凯上台后不久,汉冶萍公司因资本缺乏绕开袁世凯政府,直接私下与日本密谋一千五百万日元的大借款,遭到了北洋政府的干预。该合同最后在日本的支持下虽强行通过,但日本已意识到向汉冶萍贷款的风险性。
另一方面,在辛亥革命期间,汉冶萍公司面临鄂、赣地方当局的接收,所有权受到严重威胁;同时受到战争破坏,汉冶萍急需资金恢复生产,而当时能解决的只有北洋政府。故而1912年汉冶萍公司主动向北洋政府提出官督商办和国有申请,虽未能成功,但也可见趋势对日本妄图实现彻底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是很不利的。
黄少通说道:“日本最大的钢铁企业八幡制铁所对大冶铁矿极度依赖,所以日本一直图谋通过合办直接介入汉冶萍公司的生产和管理,以保障其原料供给、贷款安全和利息收入。
解放战争胜利以后,日方也好几次用是否承认我国新政府为条件,提出了三种所谓的合办方案,中央财经委员会方面认为中央政府现在必须以强有力的果断手段,加强对汉冶萍公司的控制权,否则我国最大的这一钢铁基地,就还有落入外人手中的风险。”
对合办汉冶萍,日本拟定了多种方案,主要内容是将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变更其组织,成为中日合办股份公司。
新公司资本定为日元三千万元,中国政府和日本资本家各持有五成股份,即日元一千五百万元。中国政府股份,不得买卖让与;日本资本家股份,仅限于日本人间买卖让与。
新公司的董事定为十一名,其中六名由中国政府委任,五名由日本资本家选日本人担任。由中国政府委任,五名由日本资本家选日本人担任。董事互选中国人一名为董事长,日本人一名为副董事长,中国日本各派一人为常务董事。并且还要任用日本人一名为会计科长。中国政府为收买汉冶萍公司所需资金,以银一千万两为限,由日本资本家贷与云云。
林淮唐说道:“中央财经委员会……嗯还是由央行组织吧,要组织查账团队,用会计核算手段检齐清算弄清楚汉冶萍公司从辛亥革命以后,历年来同日本借贷、股份上的交易往来,一切账目和股东会议记录都要先确保在我们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