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就是用其他经典如《论语》、《孟子》、《尚书》其他篇章来支持论点增强说服力。_4?3~k-a′n_s_h!u′._c\o¨m^
在结构上先破题,点明知人安民的重要性。
承题部分可以联系皋陶的历史角色和《尚书》的地位加以阐述。
起讲部分过渡到具体分析。
分股部分详细论述知人和安民的各个方面 。
知人涉及道德与制度。
安民包括养民和教民是到最后大结总结升华即成。
破题曰:
盖圣贤经世之道,首在明体达用。
皋陶陈谟于帝舜之前,以"知人安民"二端为治国枢机,实乃经纬天地之大道。
此二语虽简,然蕴王道之精髓,藏治术之圭臬,诚千古帝王心法之要诀也……
承题曰:
夫皋陶者,虞廷之元老,掌刑而明五典,其言必本天理而顺人情。
考《尚书·皋陶谟》,此语承"允迪厥德"而来,非独论用人之术,安民之策,实乃贯通天人、融合德政之至道。*幻!想?姬/ +免^肺!跃^渎·
所谓"都"者,叹词深致,启下文治国之纲领;"在知人,在安民"者,总摄全篇之旨归………
起讲曰:
尝观三代之治,其要在得人而抚众。
知人则能官人,安民乃可固本。
然知人非止辨识贤愚,安民岂惟蠲免赋税?当深究其义理,明辨其精微。
盖知人者,知天地生物之心;安民者,安宇宙生生之机。
二者相济,犹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
…………
大结曰:
综而论之,皋陶二语实熔铸天人,贯通古今。
知人乃见天地之心,安民即是参赞化育。治道虽万变,要不出此纲维。
后之学者,若能深味斯言,既明察秋毫之知人之智,复怀胞民与物之安民仁心,则治国平天下之道,其庶几乎!……
………
林泽祖中间不带停歇又是一气呵成。
还好的就是今日不像是正考第一场那样出现作弊等吵闹之事。¢第¨一?墈\书-旺¨ ·冕~沸\跃,黩?
否则的话这打断了的思维就很难再续上了。
林泽祖审查了两遍确认无误之后,便收起了经义答卷。
根据更夫的梆声推算,二篇经义行文下来,总用时不到一个半时辰。
林泽祖舒了一口气,不过此时的天气阴沉的可怕,林泽祖心中不禁泛起了嘀咕。
若是下午要下起了大雨那可就不好了。
干脆离午时还有将近一个时辰,索性就把判词和算术题先解决了再说。
第三大题为实务判语部共一案限半个时辰。
刑名判词案件陈述:
“生员李甲与佃户张乙争水互殴,乙折一齿。甲称自卫,乙诉故意伤人。里长王丙作证甲先持木击人”。
林泽祖分析了一下案情有以下几点:
一,该案件是生员李甲和佃户张乙因为争水互殴,张乙被打断一颗牙齿。
二,李甲声称是自卫,而张乙则控告他故意伤人。
三,里长作证说李甲先动手用农具打人。
四,需要按照当朝的法律来写这个判词 。
首先确定当朝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即当朝的《吴国律》里有关于斗殴和伤害的规定 。
“斗殴”条里折人一齿可杖八十或者徒一年 ,如果是持械的话刑罚更重。
另外生员属于士人阶层 有特权 ,但如果有罪的话可能会被剥夺功名
然后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谁先动手。
里长作证说甲先持械攻击, 如果证词可信那么李甲的自卫主张就不成立 ,相反反而构成故意伤害 。
按当朝法律重视证人证词 尤其是里长这样的地方权威 证词应该会被采信。
五,接下来要考虑双方的身份。
李甲是生员属于士人 ,是可以减免刑罚 ,但涉及暴力犯罪可能会被革去功名。
张乙是佃户属于平民,法律面前理论上平等 ,但实际可能会有阶层差异。
六,还有自卫的认定,当朝法律中的自卫需证明对方先动手,且自己无退避可能。
但此案中里长证明甲先动手,所以自卫不成立。
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故意伤人。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