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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师耶?魔耶?1994年绥江县“5·16”退休教师残害儿童案

真芒无端遭受伤害,引起绥江社会各界强烈愤慨。

1994年5月23日,绥江县妇联、团县委代表群众上书政法机关,要求对残害儿童的凶手李时源夫妇依法从严惩处。

5月24日,绥江县会仪镇黄坪办事处、会仪镇教师退休小组写出书面报告,要求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残害儿童的犯罪分子予以严惩。

在李时源惨无人道地对张真芒进行残害,张真芒疼痛呼叫时,学前班6岁儿童蒋国明见状,喊张真芒快跑。5岁幼儿余玲急中生智,她对李时源说:“公安局来人了!”还冒着被害的危险,用手指着李时源大声说:“公安局的叔叔快一点,把他抓起来!”

遗憾的是,疯狂己极的李时源没能听进这些纯真童音的呼喊,他几声大吼,把这几个在现场目睹的孩子轰走,从而使他自己失去了一次悬崖勒马的机会。

李时源因故意伤害一案,1994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同年6月22日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首到这时,他才知道国家还颁布了一个《未成年人保护法》。1995年3月6日,他在因病取保候审后仅3天就死了。

李时源、谭明珍故意伤害一案绥江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公审,旁听群众达数千人。李时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全案证据、事实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张真芒所受伤情再次进行鉴定,确认李时源、谭明珍的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1996年4月24日,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李时源、谭明珍夫妇共同赔偿张真芒受伤后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车船费和后期治疗费合计3893.84元(含己付2381.84元在内),作案工具火钩一把、铝壶一个予以没收。鉴于李时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己死亡,依法终止对其审理;原审被告人谭明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有30年教龄的退休老教师李时源仅仅怀疑学前班6岁儿童张真芒抠了自己地里的红薯而对张施以酷刑——用烧红的铁钩烙、开水烫,致年仅6岁的张真芒遍体鳞伤,昏迷不醒。

李时源不仅不是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而且连做人的起码人格也丧失殆尽。执教者不仅要教育学生明辨是非,弃恶扬善,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而且更重要的是自身的品德修养、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如此才能“为人师表”。像李时源这类教师,自身人格存有极大缺陷,且凶残狠毒,何以胜任人类灵魂工程师之重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些中国文化的传统美德,实有发扬光大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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