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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杀人犯为何狱中突然翻供?1998年临武县“4·14”凶杀案

案审理谭儒波杀人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红斌出庭支持公诉。无数正义的群众闻讯而来,欲一睹局长公子不可一世的真面目。庄严的审判厅内座无虚席。

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法庭内一片肃静。公诉人在宣读完谭儒波的犯罪经过后认为:被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出人意料的是,谭儒波与辩护人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和情节竟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被告犯罪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对谭的辩护,听众席上当即响起一阵嘘声,死者亲属怒不可遏。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谭儒波为了解除与黄的恋爱关系,而达到与他人恋爱目的,不计后果,采取暴力手段将黄活活掐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杀人后,伪造现场,并在亲属指使下翻供,企图逃避法律惩罚,其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谭儒波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

被告人犯罪后被公安机关传讯留置盘问期间拒不认罪,嗣后又在亲属唆使下对犯罪供述翻供,其行为不是自首。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与事实不符,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8日依法判处被告谭儒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

谭母终于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不仅不能拯救儿子,也给自己的清白人生抹上了黑色的一笔。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谭家一方面马上主动向受害者家属交纳赔偿金,一方面仍旧以谭儒波能主动投案自首、一气之下杀人、量刑过重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1999年4月22日,省高院下达了终审判决。在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对量刑作了改判,判处被告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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