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能够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胡钰:“请问,是谁让周明饮酒,是谁让周明酒后开车?”
白晓薇:“那周明是不是自己喝酒、自己开车的呢?请问,如果没有周明,会不会有一死一伤的后果?”
胡钰:“对方辩友无非是说,周明是执行者,按照您的逻辑,李芳就是指使者,没有李芳的指使行为,又怎么会有后来的一死一伤?”
白晓薇:“纠正您方错误观点,我方从未说过李芳是指使者,反而是您方认为是李芳指使了周明,请您解释一下,何谓指使?”
胡钰:“指使的含义太广了,在本案中,就是教唆、挑拨的意思!”
白晓薇:“根据刑法总则规定,教唆他人犯罪,可是典型的故意犯罪啊!今天您告诉我们大家,交通肇事是过失犯,李芳构成交通肇事,她自然是过失犯罪,您又说李芳是教唆犯,您这是自我矛盾呀!”
胡钰:“......我方从未说过李芳是教唆周明犯罪,而是说李芳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请问对方辩友,李芳明知周明己经喝酒,作为成年人,难道她预料不到酒后开车的危害后果吗?”
白晓薇:“李芳能预料到危害后果,那周明作为成年人,他自己预料不到吗?还是说这个后果有且仅有李芳能预料到?我倒是想请问,周明是不是在意识自由的情况下,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
胡钰:“一般的被指使者,当然有一定的选择权,如果连一点选择权都没有的话,那就是被胁迫实施犯罪。
就好比我拿枪逼你杀人,你要不杀,我就杀了你,你没有选择权,自然也就不构成故意杀人,但是周明有选择权,却并不影响李芳构成犯罪,对方辩友您说是吗?”
白晓薇:“当然不是了!诚如您方所说,周明有选择权,方向盘、车钥匙在他手里呢,他要是坚持不开车,李芳能奈他何?
无非就是失去了和前女友共度良宵的机会罢了,这和冒险醉驾的成本,到底哪个更高?还是想请对方辩友明确回答我,李芳哪个行为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