钰:“我们刚才己经说过了,周明是选择,但是,是谁让他选择的?是李芳!李芳的指使是多么给力啊!”
白晓薇:“对方辩友到现在还没回答我,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吗?”
胡钰:“我方己经多次重申,没有李芳的指使行为,就不会有周明的酒后驾车行为,更不会有一死一伤的后果!”
白晓薇:“好,感谢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一个行为引起另一个行为,进而造成一个后果,这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
按照这个逻辑,我也可以举例,秦朝时,因为一场大雨造成戍边延期,引发陈胜吴广起义,进而造成秦王朝覆灭,难道我们能说,秦王朝灭亡是因为一场大雨?”
胡钰:“请对方辩友不要脱离本案,我们说没有李芳的指使行为,事故就不会发生,这就是因果关系。
谈完因果关系,我们再来谈谈主观过错,对方辩友认为李芳没有主观过错,是因为她没有预见能力呢,还是没有注意义务?”
白晓薇:“对方辩友不要急,因果关系还没有谈完,本案当中还有一个相对性,我方第三次请问,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吗?请你首接回答,不要回避!”
胡钰:“既然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了,那我就正面回答一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对性,原因的原因,当然不是结果的原因!
但是本案中,我们说李芳担责,是因为她有指使行为,对方辩友,我注意到你在开篇陈词中就提到了李芳叫周明注意一点,是否意味着,李芳己经遇见了危害结果可能随时发生,所以她才要提醒呢?”
白晓薇:“指使?多么熟悉的词!前面您己经告诉我们大家,指使是教唆和挑拨的意思,那么,我想请你再明确一下,李芳是不是教唆犯?周明和李芳是不是共同犯罪?”
胡钰:“周明和李芳不是共同犯罪!李芳也不是教唆犯!李芳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李芳是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她有没有引起危害结果呢?”
白晓薇:“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犯罪,周明选择了醉驾,导致一死一伤的结果,我们惩罚周明才是交通肇事罪的应有之义。
并且,您一再强调指、使,又说二人不是共同犯罪,那我就纳闷了,一个人光靠言语指使,能让车子开动吗?她能把人说死吗?本案中的两个人不是被车撞死撞伤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