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配者或家奴转变。佃仆在大明律中并未被首接规定属于奴婢,但在实际生活中,因为与地主有实际的主仆关系,所以与奴婢相差无几。
刑部就曾经对此事发布过解释:为奴而兼佃仆者,即退佃而名分永存。也就是说,佃仆的佃户身份可以随着佃约的解除而消失,但是无论其是否继续佃种主人的土地,也不能改变其与主人之间的主仆名分,如遇官司或与主人、良民发生纠纷,仍然在法律上低人一等,被当作奴婢对待。
海瑞在上疏中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既然他们并非朝廷在法律上规定的贱民,为何地方官府要以贱民视之,这会使得这些地主豪强隐匿人口,朝廷损失税源,朝廷应该以法令的形式将他们的贱民身份予以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