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在大明法律上居于对雇主的从属地位,按照大明的法律解释,部曲与部曲虽名目稍有不同,而以主临之亦仆人也。也就是说,东南的所谓雇奴,也是一种奴仆,只不过有时间限制,他的子孙并没有继续给主家服务的义务。
徐元春认为,对于这两种奴仆,要予以区分处置,义男义女,是决不能允许的,必须干预,但是雇奴本质上还是良人,并非贱籍,不影响子孙,如果要横加干涉的话,反而会影响百姓的生计,毕竟到地主、富户家做工是很多穷人的生计来源,不能加以断绝。
至于雇工人的身份问题,徐元春认为,雇工人自受雇之日始具有雇工人身份,在受雇期限内被主人役使,对主人及其亲属成立主仆各分,演化为良贱关系。雇工人在主仆家庭体系之外则是良人身份,仍旧是朝廷的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