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认为,矫枉不能过正,士绅们毕竟拥有很强大的实力,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高拱认为优免的范围必须要严格限制在劳役之中,不能扩大到赋税领域,一旦士绅有田赋的优免,那么土地兼并就不可避免。
同时朝廷要坚持清丈田亩,加强对于土地的控制,其实当年严嵩等人制定的嘉靖三十西年优免则例是很好的,按照严嵩当时制定的则例,京官一品不过“优免役粮三十石”,而这种优免,指的是优免附着于“粮三十石”上的劳役,并不是免除他们的赋税。赋税该交还是要交,只不过劳役费用能少交杂役那一部分。
而且严嵩还规定,丁多粮少,不准以丁准粮;丁少粮多,不许以粮准丁。也就是说,你的优免额度是“三十石”和“三十丁”,无论是田亩还是人口的额度如果你没达到,那么不准以其他一项来补,可惜当年严嵩所制定的这个优免则例并没有能够贯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