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了总督大令,明确要求地主、商人、百姓不准再使用散碎银子作为知府手段,所有的散碎银子都应该兑换成为大明的银钱和制钱。
而鄢懋卿、庞尚鹏则是向朱载坖上疏条陈有关以盐引为担保物抵押的相关规定,首先就是利息问题,鄢懋卿、庞尚鹏奏称:“存银时间越长,息银月高,为公款计,酌量变通,最高固定六厘月息,不如规定长存一年者以六厘行息,六个月者五厘行息,短存三个月以至两月一月者,概以西厘行息,逐日计息者,照市核计。”
抵押物是大明的余盐盐引,但是不是滥发的今年盐引,而是隆庆十五年、十六年的盐引,其实就是预售了,朝廷将这些盐引变相预售给盐商们,从他们手中获取银钱,解运到东南各省,去百姓手中兑换散碎银子。
为了防止豪商地主搅乱此事,要求百姓们持户帖赴官府兑换,限人限量,防止这些好不容易筹措来的银钱又被这些豪商们换走了,而百姓手中仍旧没有银钱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