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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完结

则易得贤才。”(《隋书》四六《尚希传》)帝览而善之,遂于开皇三年十二月,废诸郡五百余,扫六百余年州郡县三级之制,以州刺史治民,名则因循,事同郡守,是为郡县制一大变革。

寻以户口滋增,重行析置,计开皇、仁寿间原北朝域内增州五十六,废州十三,两者相比,尚赢四十三,合诸平陈后所置五十七州(废玉、洭、韶三州不计),共数三百。刘炫所谓“今州三百”,(《隋书》七五《炫传》)其总允符。迨大业三年,改州为郡,刺史为太守,益事并省,名虽同于隋前之郡,实则无异开皇之州。而以郡统县,表面又略类乎秦制。总计当日存郡百九十,三分省一;县一千二百五十五,平均每郡领六县以上,其辖境视文帝时扩大,是为隋代之第二次改革。

说明:《地理志》云,“郡一百九十,县一千二百五十五”,上表只得一千二百五十三县,比志少二数。又隋世并非行九州之制,修史者泥于《禹贡》九州,遂将各郡强行分配,以致背于现实,读隋史者应毋泥视之。

刘秩云:“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通典》一七)又“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隋书》二八,开皇三年)至十五年,并罢州县乡官。(同上)换言之,“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县无复辟署矣。”(《通典》一四)此又隋代中央集权之施于用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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