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夔文录》。《魏书》七五《尔朱兆传》:“令人频征献武王(高欢)于晋州,乃分三州六镇之人,令王统领。”《北齐书》二〇《慕容绍宗传》则作“遂割鲜卑隶高祖”。三州者即并、肆、汾三州,依《魏书》一〇六上,东魏时朔、云、西夏、蔚四州寄治并州,恒、廓二州寄治肆州,显、宁、灵三州寄治汾州,唯武州自立,即所谓“前自恒州已下十州,永安已后,禁旅所出,户口之数,并不得知”者也。
35.《西魏北周和隋唐间的府兵》八九页。
36.《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二六页。
37.《魏书》三,永兴四年,“置四厢大将,又放十二时置十二小将”,亦鲜卑军制用“十二”之例。
38.《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三二页。
39.《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二四页。
40.《西魏北周和隋唐间的府兵》八八—八九页。
41.《周书》并记月、日,则《隋书》二四之“建德二年”,应是三年之讹。
42.《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三七页。
43.同前引《学术界》。
44.《西魏北周和隋唐间的府兵》八八页。
45.《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三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