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quo;,(《新·兵志》本之,但文有错误。)数目虽比《六典》略异,但曰“各领”,则左右卫合领之数应为一百二十,余卫准此,申言之,《六典》所记实为三一九之两倍,即六三八,与(甲)表六三四相差只四府,是知谷氏所疑不确。
62.《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九八页。
63.同上书一五三页。
64.谷氏文云:“清代也有人把八旗兵制相当于府兵”,(一一三页)此一观点并不错误。又云:“凡有军府的州,人民便有充当府兵的义务,也便是人人有充当府兵的可能”,(一〇五页)亦能得其一体。由是,吾人对于贞观时崔行为表所云,“丁壮之人,悉入军府,若听移转,便出关外”(《元龟》四八六),又李峤表云,“今之议者或不达于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全唐文》二四六),便晓然其意义所在,不致误会为普遍征兵之史料矣。
65.如谓府兵“领域大小,与户口多少也有关系,……再则兵府分布的疏密,可以看出当日军事布置的大概情形”(九一页),又“设府的条件,不独是注重政治中心地带,而且是按着地方形势来定府额多寡的”(九二页),据其分析观之,实难成立。
66.此一条意义本是说,河北如多置军府,则其人须赴京师番上,结果会弄成当地兵源缺乏,故玄宗时不于河北置府。谷氏文却误解为“河北道兵府,是元(应作玄)宗防御奚、契丹增加的”(九一页),与原文恰相背驰。谷之误会似因陆贽疏有“禄山乘北重之势,一举而覆两京”二语,然禄山所恃者边兵,陆贽之“北重”,非指府兵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