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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完结

231.此是行国习惯,《魏书》七上,太和五年四月“壬子,以南俘万余口班赐群臣”,知当日犹守漠北之俗。-微¨趣.小.税?惘/ ,嶵.欣~章,劫*哽\辛\哙′

232.《九品中正制度试释》,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八九页。

233.北齐制,“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虽似比魏制为优,但牛调二尺,垦租二斗,义租五升。又奴婢受田依官品而等差,以三百人为极限,无受桑、麻田之明文。北周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百亩,更不提及奴婢。(《隋书》二四及《通典》二)

234.如果认“三长既立”之文为不讹,则须知三长制颁布之后,必经过数年时间,流离各地之人民,始能多数遄返旧墟。但安世之疏,明明上于均田已前,倘把其移后——最少三四年,则无论事实、时间,都不相容,故可决“三长”必“子孙”之讹。《魏书》五三《李冲传》载文明太后言:“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p,a¨o¨p^a?o¨z*w~w_.-c/o,m+”后世读史者以为三长与课赋有关,即与均田有关,遂臆改“子孙”为“三长”耳。

235.据高允前文言:“方一里则为田三顷七十亩,百里则田三万七千顷。”如以六斗乘三万七千顷,则3700000(亩)×6(斗)=2220000(斛),古写“斗”、“升”字相近,故知两个“三升”均应正作“三斗”。

236.通,报也,手实状即据实书写之文件,通手实犹云据实填写报告。徐士圭氏谓“户籍簿册叫做手实”,非也。

237.胡钧《中国财政史讲义》谓齐地小口多,周地大口少,万国鼎曾加以辨正,但万氏以为齐、周两制适合,(《中国财政史》一七四页)实际上却不然。封建时代多妻盛行,齐制女四十亩,则二妻可得八十亩,三妻可得百二十亩;周制,有室者比单丁多四十亩,则妻数虽加而授田不加,在施行时却可省田不少。/萝·拉+暁/说! _首.发^大抵齐口虽多,而地处平原,垦田宽广,周口虽少,可耕之面积却锐减,周授田较少,实为地理环境所限制,此则胡、万两家所未注意者也。

238.唐武德元年始戊寅,又七年甲申定令,故以卯、酉为仲年。

239.散见于《沙州文录补》、《唐代文献丛考》及日本《东洋学报》第四卷。

240.森谷又以为诸在官侵夺私田,《唐律》虽明著罚条,但对王侯无此禁限云云,(一八五页)殊属误解,《唐律》系适用于一般,无论何种犯罪,都不特提王、侯,因《名例》内有八议,六曰议贵,流罪以下灭一等也。

241.同前引书二一八—二二五页。

242.《旧书》四,永徽三年高履行奏,开皇中有户八百七十万;七十,九十,未详孰是。

243.据梁方仲引《长江日报》一九五〇年《读报手册》,解放后全国垦田面积共一千四百七十四万顷有奇,如果确实可靠,则与唐代数目甚相近,隋时疆域比现在尚小,断不可能垦田数反大至现在四倍。隋尺谅同于唐尺,虽比今时市尺较短,要超出许多。又据《旧书》四三,“五尺为步,步二百有四十为亩”,进位之数,与清制相同,近人或云唐制广一步长二百二十四步为亩者误。

244.此处据《新·志》五一,疑有夺文。按《六典》三《蠲免之制》条称:“诸王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则“五品”之上似夺“诸亲”二字,诸亲系指太皇太后等之亲属(与皇亲指皇帝本身亲属者有别)。依此,则《新·志》“兄弟”之下,亦疑漏脱“子孙”二字。复次,鞠清远《唐代财政史》(三页)引令文一条,钞自《六典》(但我所见日本刊本并无此文),兹照其原来句读转录,并参《旧书》四二用括弧表示拙见以为应加之字样如下:“诸皇宗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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