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〇〇、〇〇〇,而据《通典》所注,实是五三、四〇〇、〇〇〇,则约计内少差一、一〇〇、〇〇〇,此外尚有资课等四、七〇〇、〇〇〇,故(乙)表收入之匹屯端二五、三〇〇、〇〇〇,亦可认为与(丙)表支出之匹屯端二七、〇〇〇、〇〇〇,大致相抵。
唐代财政之收入与支出,都在中央一大系统之下运用着,地方应支出若干,中央即在征收所得中令其留下,故税款分为供京、留使、留州三项;留使者送交本州所隶之节度或观察使支用,留州者即留在各本州支用。《唐代财政史》谓“留使则是解交诸道的,留州是地方应克留下的税款”,(一五一页)然“诸道”亦是“地方”,对于各级支用之区别,说来殊不清楚。
①《通典》云“大凡一千二百六十万”;按一千一百万与一百九十万相加,应为一千二百九十万,《通典》之“六十”当校正为“九十”。又《旧书》三八称,“每岁经费衣赐则千二十万匹段,……大凡千二百一十万”,数目亦误,前数当校正为一千一百万,后数当校正为千二百九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