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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完结

急于搜括,以济军用,如肃宗诏“其近日隔绝人庄宅,宜即括责,一切官收”,(《全唐文》四二)是也。

官吏豪富往往在别处购买田地,名为寄庄户,诸道将士亦常置庄田。(同上《会要》。又元载城南别墅数十所,见《旧书》一一八;东川节度严砺籍没管内将士、官吏、百姓及前资寄住等八十八户庄宅共一百二十二所,见《元氏长庆集》三七;大中初,韦宙在江陵府东有庄,积稻如坻,见《唐语林》七)开元二十四年诏:“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兼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元龟》四九五)其弊往往逃避税收,元和十四年敕:“如闻诸道州府长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后,遂于当处买百姓庄园、舍宅,或因替代情弊,便破定正额两税,不出差科。今后有此色,并勒依元额为定。”(同上《会要》)

各地僧寺拥有田庄不少,故会昌灭佛,收良田数十万顷[41],通称曰常住僧田,(《萃编》七四及一〇八)如大像寺即“管大小共七所,都管地总五十三顷五十六亩三角荒熟”,(同上一一三)又长山县(今山东)醴泉寺有庄园十五所。(《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二)在均田制中,僧、尼、道士、女冠均可受田,大约男三十亩,女二十亩。惟其广占田地,政府屡加以限制,唐隆元年敕:“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宜令本州长官检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将庄田宅舍布施者,在京令司农即收,外州给贫下课户。”(《唐大诏令》一一)又开元十年敕:“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会要》五九)末一敕对于每单位常住田额已加以总数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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