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赐
章服往往与职官不相准,具如前文,因之散阶未及三品者有赐紫、未及五品者有赐绯之特典。
武德元年改制银鱼符,永徽二年开府仪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职事四品、五品并给随身鱼袋。咸亨三年始令京官四、五品职事佩银鱼,三品已上佩金鱼,装刀子、砺石一具。景云二年赦文,令鱼袋著紫者金装,著绯者银装。自开元九年后,恩制赏绯紫例兼鱼袋,(《旧书》四五及《会要》三一)故曰“赐紫金鱼袋”、“赐绯银鱼袋”。
凡授都督、刺史而散阶未及五品者,并听著绯、佩鱼,离任则停之。又开元四年令,入蕃使别敕借绯紫者使回合停(同上《会要》),此之“借”与“赐”有别。
因之,凡遇迁转降黜时他项无所更动,则敕末须著“散官如故”,“散官、勋、封各如故”,“勋、封如故”或“余如故”等字样,观其末文,即知制内所更改者为某项矣。
第五十五节 俸料、公廨本钱及职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