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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完结

(一)皇子分府

王府的设立,始自皇子的分府。¨丸\夲+鰰\颤¨ ·芜\错¢内·容^清制,皇子15岁时,由宗人府请封,皇帝钦定其爵位。一般说来,皇子封授年龄也就是成婚年龄,当然也有稍早或稍迟的。结婚后就要搬出宫(也有不立即出宫的),叫作分府。分府后,其居室服用、所属官员人役、佐领管领、俸禄给养,均按爵位高低拨给。

皇子分府,首先由皇帝赐给大批钱物。康熙时,诸皇子分府,每人各得钱粮23万两。这在当时是相当大的数目。同时,由大内为分府的皇子支取宫物。如康熙六年封裕亲王福全(玄烨兄)时,令支官物六年。[226]玄烨年长皇子中,有支取官物四五年者,亦有二三年者,其中时间最长的是胤祯,分府后整整支用官物七年。[227]

皇子分府,除按爵秩领取俸银俸米、庄田壮丁外,还拨给旗分佐领、内务府佐领和管领。康熙六年(1667)定,亲王给旗下满洲佐领十,蒙古佐领六,汉军佐领四;内务府满洲佐领一,旗鼓(汉军)佐领一,内管领一。此后,分封郡王、贝勒、贝子、公时均按等级拨给佐领、管领。[228]但拨给数量屡有变动。至道光二年(1822)才形成定制:恩封亲王,拨给外旗满洲佐领六,蒙古佐领三,汉军佐领三;郡王拨给外旗满洲佐领四,蒙古佐领二,汉军佐领二;贝勒拨给外旗满洲佐领三,蒙古佐领一,汉军佐领一;贝子拨给外旗满洲佐领三,蒙古佐领一;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均拨给外旗满洲佐领一,蒙古佐领一。*天/禧′晓*税`蛧_ !哽?欣′蕞·快-鉴于恩封王公逐代递降,所以又规定,将来降袭至何爵,即按所降之爵应得之数存留。余俱裁汰。至不入八分公,即全行裁撤。[229]

分拨佐领体现两个原则。第一,皇子分府拨入下五旗,拨给他们的内、外佐领取自外八旗的上三旗和内务府包衣三旗。康熙十四年(1675),将和硕恭亲王常宁分府于正蓝旗时,拨给了镶黄旗满洲两佐领,正黄旗满洲两佐领,正白旗满洲两佐领,镶黄等旗蒙古的三佐领,正白旗汉军的三佐领;包衣正白旗满洲一佐领,包衣正黄旗汉军一佐领(旗鼓佐领),包衣正黄旗一管领。同时,和硕纯亲王隆禧分府于镶白旗,同样分给了上三旗满洲六佐领,蒙古三佐领,汉军三佐领;包衣上三旗满洲一佐领、汉军(旗鼓佐领)一佐领,以及一个管领。[230]外八旗的上三旗系“天子自将”,包衣上三旗则是皇帝的私属,将取自这两个系统的佐领、管领拨给分府的皇子,带有明显的析产性质。\第*一-看?书\惘~ ^蕞·欣\彰\劫′埂`薪+筷?这是有清一代的不易之规。

第二,拨给佐领、管领的对象仅限于入八分以上的宗室王公。清朝入关前,宗室贵族中的上层统称“入八分贝勒”,包括上起领旗的和硕贝勒、不领旗的议政贝勒,以及虽无议政资格但具备参与“八家均分”条件的诸小贝勒(台吉)在内的同姓贵族集团。凡取得“入八分”资格的贵族,才能从“父汗”(指清太祖努尔哈赤)处领受赐予的牛录(佐领)人口。[231]简言之,“入八分贝勒”的特权首先是与赐予牛录户口联系在一起的,而赐予牛录在很大程度上又具有析产的性质。清朝,继承了这种传统:宗室封爵自亲王至辅国公八等为“入八分”,有领受、役使佐领人口的特权;以下由不入八分镇国公到奉恩将军共六等为“不入八分”,当然也没有上述特权。因此,《八旗通志》初集卷一载雍正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裕亲王保泰议复称:“查定例内,未入八分公等以下,并无专管旗下佐领之例。”

皇帝诸子即使庶出,分府时亦在“入八分”之列,按爵位等级赐予佐领,但爵位世代降袭,有的卑位贵族却从祖、父处继承了佐领、管领,于是出现“不入八分”贵族乃至闲散宗室领有佐领的现象。雍正二年(1724),曾将这类佐领俱行撤出,置之该旗公中。[232]前引道光二年(1822)定例,重申了这一原则。

佐领是八旗组织的基层单位,从佐领壮丁中产生组成八旗军队的甲兵(俗称“披甲”)。王公领有佐领,也就拥有了甲兵。雍正二年(1724)胤禛说:“从前数王合有一佐领,今朕兄弟内,每人各有五六佐领、浑托和(管领)。其中骁骑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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