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条,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条,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条,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条,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条,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条,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条,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待遇皇族四条为:
第一条,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第二条,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第三条,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