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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章完结

咸丰二年(1852),清廷为了解决“旗民生计维艰”问题,公布《旗民交产章程》,正式承认旗地可以卖给民人。但这一规定,施行范围只限于关内,还没有将东北地区的旗地包括在内,并且在咸丰九年(1859)一度取消旗民交产法令。此后,同治二年(1863)再次施行,光绪十五年(1889)开禁,几经反复,终于在三十一年(1905)将东北地区的旗地包括在内,彻底消除了旗民不准交产的限制。

清廷为了开垦升科,增加财政收入,开始丈放东北各地的官荒、围场,就是内务府的牧地也大量放垦,征收地价银两。宣统元年(1909),锦州官庄基本丈放完毕,共丈放官庄土地13500余顷,应收地价银182万余两,已收148万余两。[16]从此,庄头全部裁革,土地所有权转归私人。锦州官庄的丈放是土地所有权的一次大转移,由原先的皇室私有转归庄头、壮丁、佃户所有。但皇室也从中得到了不少于150万两的地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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