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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完结

;地理志》关于巡检司项的错讹。注82另有学者指出《清史稿·地理志》的零星错误。注83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清史稿·地理志》安徽部分尚未引人注意的地方以五个方面为主题再加以订正,以求教于方家。佟佳江、胡恒和《清史稿校注》已经订正的地方本文不再涉及。其他讹误暂不在本文考察范围,祈请谅解。

一、政区沿革讹误

《清史稿·地理志》安徽部分注84政区沿革讹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区置废年份讹误,二是佐贰官驻地讹误。

政区置废年份讹误:

1.原文“清顺治二年,改江南省,置凤阳巡抚及安庐池太巡抚,兼理操江军务,并统于淮阳总督。六年,俱罢”。案淮阳总督应为淮扬总督,佟佳江对此有考证,并由上述原文认为顺治六年(1649)裁淮扬总督注85,并不确切。近年,姜涛对此有新的研究,认为淮扬总督即漕运总督,《清实录》中担任该职者,或称“淮扬总督”,或称“漕运总督”,无论是称“漕运总督”或是称“淮扬总督”,都是以偏概全,其全称应是“总督淮扬等处地方提督漕运海防军务兼理粮饷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注86实际上,因此官职自顺治六年至十六年兼凤阳巡抚事,官职全称有一些变化,之后官职全称复旧。另顺治四年设有江南江西河南总督,六年改为江南江西总督,此官职逐渐主职漕运,故淮扬总督作为简称很少出现在清代文献中,漕运总督成为通行的简称。笔者对此有《清初淮扬总督名实考》一文注87,此处不再详述。因淮扬总督是“总督淮扬等处地方提督漕运海防军务兼理粮饷”一职的简称,此职甚至到清末仍存在,故不存在顺治六年罢淮扬总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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