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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完结

》“其易州上陈驿应添文职。查易州州同、州判均在同城,应办事件无多,应请即将该州同移驻,作为分驻上陈州同。至上陈既设州同,原设驿丞并无所事。……应请即行裁汰”注230,《清宣宗实录》卷87“道光五年八月丙寅”条记“改直隶易州州同,为分驻上陈州同”,光绪《畿辅通志》卷130《经政略·公署》“州同廨在州城西北六十里上陈镇”;二是道光五年,裁上陈驿丞改置州同,据光绪《畿辅通志》卷130《经政略·公署》、宣统三年夏季《大清缙绅全书》、《职官录》,直至清末易州并无上陈驿丞,更不能兼管巡司。

四、漏载、误字

1.卷59安徽六安直隶州缺州同。按:六安直隶州州同旧驻州城,光绪八年(1882)始移驻金家寨注231,《清国史·地理志》六安直隶州“州同驻金家寨”注232,宣统三年夏季《大清缙绅全书》、《职官录》均载有该州同,《清史稿》当补入。

2.卷61山东兖州府滕县:“泇河,通判驻”,阳谷县下无通判。按:据宣统《山东通志》卷38《建置·衙署》兖州府仅一通判建置,即阳谷县“运河通判署在县东二十里张秋镇,即安平镇,为东阿、阳谷、寿张三县交治之地”,而滕县“泇河通判署,今废”,宣统《滕县续志稿》卷2《职官志》总捕分府注233列最后一任为苏龙瑞,“光绪三十一年任,三十二年缺裁”,《职官录》亦仅列“驻张秋镇粮捕水利通判”,故《清史稿》当删“滕县通判”条,并于阳谷县下补“张秋镇,通判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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