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怨恨与愤懑才是事件的深层原因。究其原本,还是土地问题。
彰籍地主翁云宽为要犯之一,于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获罪入狱,并“于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十二日中风监毙”注259。其田地家产于乾隆四十八年正月初六日被抄封。注260翁氏死时其罪尚未定谳。故其田产被“入官估变”,应在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十二日之后。
其二,林云。《淡防厅图说》之第32、33、34、35、36、37段均提到林云。如第32段曰:“武陵埔、马陵埔现丈社番和生等垦耕田七分六厘八毫,园四十甲一分八厘八毫,原勘未垦荒埔二百甲一分五厘,又续勘未垦荒埔五百零七甲九分九厘九毫六丝。该处系霄里社番地,离生番尚远,系属应垦。于南巡捕崁一带立定为界。前因林云等滋事案内业经奏请入官,应请入官报升,另行招佃,照例纳租,除完粮外,分别充公、赏番。”文中所谓的“林云等滋事案”是继“翁云宽案”之后不久即发生的又一起恶性闽粤械斗事件。乾隆四十八年七月十八日,闽籍民人林云等因与粤籍民人张昂等争夺宵里社番凤生土地的承租权,杀死粤籍民人张昂等四人,并焚戮其尸体以图灭迹。福建巡抚雅德接报后,“接阅之下,不胜发指”,并曰:“海外地方,岂容刁民肆行无忌!且彰化、诸罗二县,漳、泉匪徒械斗焚杀,甫经惩创,乃淡水复有焚抢杀命之事,实属愍不畏死,尤当严予重惩,以儆匪恶。”注261同年十一月初九日,林云被判凌迟处死、斩首示众;其兄林淡及同伙或斩首示众,或绞决。粤籍参与械斗者则多被判“照台湾聚众杀人放火例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一千里,仍从重改发厄鲁特为奴,均刺字”注262。此次参与械斗者约五十人,其所垦占土地均被籍没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