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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完结

第191种,297页;《台案汇录己集》,户部《为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等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301~302页。

注321 参见柯志明:《番头家:清代台湾族群政治与熟番地权》,156页。

注322 由《台湾田园分别垦禁图说》可见,蓝线外的土地全部属于霄里社社地,即使乡勇就近开垦乌树林,也需“纳霄里社番租谷”。

注323 林云为林淡之兄。

注324 参见《台案汇录己集》,刑部《为本部议覆台湾道杨廷桦奏》移会,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298~299页。

注325 乾隆四十七年,漳泉械斗事件,林伟盛称作“谢笑案”,其蔓延彰化、诸罗以及淡水等二县一厅。该案详见林伟盛:《罗汉脚:清代台湾社会与分类械斗》,29~35页,台北,自立晚报,1993。

注326 福建巡抚雅德遭到申饬,台湾镇、道则分遭革职查办。参见《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61~267、282页。

注327 同案被革职的武官,除台湾总兵之外,包括副将、护副将、都司、守备等。参见《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76、278页。

注328 《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80页。

注329 参见《清高宗实录选辑》,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86种,261~262、275页;《台案汇录乙集》,见《台湾文献丛刊》第173种,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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