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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完结

级官员同时参加,共同听取奏报。这是对面奏制度的规范。同年十二月,御史中丞姚庭筠奏称:

律令格式,悬之象魏,奉而行之,事无不理。比见诸司寮寀,不能遵守章程,事无大小,皆悉闻奏。臣闻为君者任臣,为臣者奉法。故云“汝为君目将思明”,则知万几务综,不可遍览也。所以设官分职,委任责成,百工惟时,以成垂拱之化。比者或修一水窗,或伐一枯木,并皆上闻旒扆,取断宸衷,岂代天理物至化之道也?自今以后,若缘军国大事及牒式无文者,任奏取进止。自余据章程合行者,各令准法处分。其有故生疑滞,致有稽失者,请令御史随事纠弹。

景龙二年十二月姚庭筠奏旨在强调,各机构官员,不能大事小事都报请皇帝。需报皇帝而“奏取进止”的只有两类:一是“军国大事”;二是按现行法令规章没有明文规定、难以处理的事务,即“牒式无文者”。一般事务,不必奏闻,必须按照法规处理。其建议获得了皇帝的批准。景龙二年分别对面奏、疏奏的两次制度调整,指向一致,即努力发挥各级官僚机构的作用,规范奏报程序、层次,皇帝个人并不希望大包大揽、直接处理过多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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