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禄薪酬组成方式是不同的。具体到某一项目,则涉及支给形态与支给依据两个方面。大体而言,唐前期外官的俸禄薪酬项目,包括禄、力役、职田、月料四大类。[1]其中,禄的支给形态是谷粮,职田是土地,力役是劳动力。月料的支给形态则要多样一些。所谓“品级制”,大抵是从俸禄支给依据的角度来讲的。以往的研究一般认为,唐前期官员的经济待遇,是视其官品而定,其中一部分依据其本品,一部分依据其职事品。黄惠贤认为,唐前期官员的经济待遇属于以官品发给俸禄的品级制。[2]叶炜在研究唐前期职事官经济待遇结构时,也是把本品和职事品作为品位分等与职位分等的参照尺度。但是,以官品作为考察唐前期官员经济待遇结构的主要视角,在研究方法上有再检讨之必要。实际上,除本品与职事品外,官员的具体职务也是唐前期外官经济待遇的重要依据。本文拟从考证唐前期外官月料分配比例入手,进而推演唐前期外官经济待遇的构成,考察其中职务收入所处的地位。
一 外官月料分配与职田的关系
《通典》载:“凡京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外官则以公廨田收及息钱等,常食公用之外,分充月料。”[3]可见,外官月料的来源是官司的公产经营收入,包括公廨本钱生息与公廨田收租。换言之,月料的支给形态包括货币与谷粮。外官月料的研究,向为学者所重,陈寅恪《元白诗中俸料钱问题》一文,是此一领域的开创之作。[4]自陈寅恪至今,学界关于唐代外官月料的研究已有了深厚的积淀,外官料钱制度的分期与演进、外官料钱的财政来源、各式公产的经营运作,都有丰富而深入的研究成果。[5]然而,因传世文献记载有限,月料作为唐前期外官的经济待遇,如何具体分配,虽然多有讨论,[6]仍存未解之处,实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