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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完结

,中央的省、寺、监,“其有管署、局、子府之类,各准官品、人数均配”,待以“在京诸司”公廨田的待遇;而诸寺所管之各监,行政序列上虽隶属诸寺,官司却散置全国各地,因而归于“在外诸司”。各地所置之军府,无论是中郎将府,还是折冲府,虽然隶属于中央的诸卫诸率,但都属于“在外诸司”。京兆府、河南府、京县,虽然在序列上属于“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但在公廨田制度中则属于“在京诸司”。讨论某一官职属于京官还是外官,不能脱离官司与官职的统属性质。由此可知,唐代官司与官员内外有别,其中的外官不完全等于一般意义上的州县官员,也不能对应于《唐六典》卷三○所述各官。外官的概念是一个很大的集合,涵盖了属于多个职务序列的官员。有了这个视角,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天圣令·田令》附唐34条了,其云:

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田,二品一十二顷,三品一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京畿县亦准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左右[28]、太子千牛备身各三顷。(亲王府文武官随府出藩者,于所在处给。)诸军[、][29]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队副各八十亩。皆于镇侧州县界内给。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者不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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