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下;……司仓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下;……司户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下;……司法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下;……参军事二人,从九品下。[36]
《夏侯阳算经》此题中无长史,且曹司只设录事、仓、户、法四曹,这正是唐代下州官员设置的特点。《夏侯阳算经》此题除无录事与博士外,恰好与唐代下州官员设置相合。此题设定太守为十分,别驾七分,司马五分,诸司参军三分,参军两分。《通典》记载州司马应“减长官之半”,那么太守十分、司马五分,可与之相合;从“其参军及博士减判司……三分之一”来看,诸曹参军三分,参军二分,当亦无误。那么别驾七分、诸曹参军三分,这两个比例又是如何得出的呢?李锦绣认为,此处别驾与司马分数不等,有违《通典》所述“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一语。[37]然而,下州别驾为从五品上,司马为从六品上,判司则为从八品上下,高卑相差三品,月料数也应有所差别,李锦绣的这一理解显然不尽合理。
笔者认为,解答这上述疑问的关键,在于把“尹、大都督府长史、副都督、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与“以职田数为加减”两句,作一个为整体进行理解。就下州而言,不设长史,所谓的“二佐”,实际上是指上佐中的卑品佐官[38],也就是“减长官之半”的“少尹、长史、司马”中的司马。那么别驾和判司的职田数又是多少呢?这里所谓的职田数,应指官员按照《田令》,依据职务所应得的职田数额。笔者试将下州别驾、司马、判司的职事品与应得职田数及《夏侯阳算经》所述料钱分数制作表3“唐前期下州官员职田数额及料钱示意表”(后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