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三)》,文物出版社,1996,453页。/零`点¢看′书′ !庚.辛\罪+筷*
[45] 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2册,第259页。
[46] 笔者之所以设定为唐玄宗时期,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夏侯阳算经》此题中长官称太守,应是玄宗天宝时期的情况;第二,前文已述,“《通典》外官月料条”中含有开元时期的京府官制;第三,《天圣令》所附《唐令》,学界普遍认为是开元时期的令文。因此笔者设定为唐玄宗时期,以利于尽可能地贴近材料,合理复原那一时期的官员收入结构。
[47] 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3册,第3~7页。
[48] 敦煌文书P.2504“唐令格式残卷”录有“禄令”,其主要内容同于《通典》所载,但自八品以下禄制与《通典》有异。李锦绣认为这件文书反映了唐天宝时期的禄制。笔者认为P.2504“禄令”在文字上存在明显错讹之处,作为禄制史料,需谨慎使用。故而,本文仍以《通典》所载九品禄制为准。~x/w+b!b′o¢o?k_..c/o`m,P.2504“唐令格式残卷·禄令”,参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第357页。
[49] 《通典》卷一九《总略》,第493页。
[50] 《新唐书》卷五五《食货五》,第1395页。
[51] 全汉升:《唐代物价的变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1本,1944,第104~112页。
[52] 笔者假定州司官员的本品同于职事品。黄正建认为,唐代散官计阶叙进不是逐年进行而是累计,其升迁速度较职事官为慢,同一官员的本品经常处于低于职事品的状态。与黄正建相反,叶炜认为,由于唐前期泛阶制的实行,官员的职事品与本品有一定的差距,本品高于职事品是普遍现象,但这种差距不足以影响官员的收入结构。黄正建与叶炜是从不同角度观察官员的职事品与本品的关系,看到了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笔者认为,考虑到唐代铨选是以本品为依据注拟职事官,故而外官的职事品与本品差距即使存在,也不会过大,官员的本品同于职事品是一个合理的假定。¢1\9·9\t/x?t,.·c·o,m^参见黄正建《唐代散官初论》,《中华文史论丛》1989年第2期,上海古籍出版社,第94~96页;叶炜《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第149页。
[53] 参见叶炜《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第151页。
[54] 《新唐书》卷五五《食货五》,第1398页。
[55] 《唐会要》卷九二《内外官职田》,第1980页。相关记述又见于《宋本册府元龟》卷五〇六,第1264页;《新唐书》卷五五《食货五》,第1395页。
[56] 《通典》卷六《赋税》云:“应贮米处,折粟一斛,输米六斗。”这是唐代米粟等价折纳的官方规定。李锦绣据此复原《天圣令·赋役令》宋2条为唐令:“诸贮米处,折粟一斛,输米六斗,其杂折皆随土毛,准当乡时价。”参见《通典》卷六《赋税下》,第109页;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第461页。
[57] 《新唐书》卷五五《食货五》,第1397页。
[58] 《通典》卷四〇《秩品》,第1106页。
[59] 《新唐书》卷五〇《兵志》,第1325页。
[60] 《通典》卷二九《武官》,第810页。
[61]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官当》,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第45页。
[62] 《通典》卷四〇《秩品》,第1106页。
[63] 按照阎步克的定义,候选官即拥有官号,同时又具有储才待调功能的官职类型。孙正军认为,卫官既有官号、官品,又有任官资格的性质,属于候选官。参见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第 110~117 页;孙正军《官还是民:唐代三卫补吏称“释褐&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