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赋管理的统一,以及宰相领导下与中央官制的一体化趋势,是与五代北宋制度密切相关的。由此可见,吴氏将财赋管理权的统一性,以及使职的中央职官化,作为北宋三司制度形成的标志。吴氏重视财权而不仅是机构的统一性,这一认识颇为合理,但其对“使职”与“中央职官”的区别,并未做出明确交代,二者的区别,似乎仅在于前者直属君主而后者由宰相统领。
李锦绣赞同吴丽娱关于晚唐财政使职变为宰相领导财政机构的论述,认为这意味着其失去决策权,变为纯粹执行机构。在此基础上,李氏进一步分析了晚唐三司使职掌的变化,以及与五代、北宋制度的关联[38]。李氏认为,至唐晚期,由于战争与藩镇截留财赋,朝廷财源枯竭,上供转运受阻,加之财政三使失去决策权,难以灵活统筹财赋调度,故无法维持独立收支局面。为解决此问题,朝廷一方面新遣使职(如催驱使、发运使、租庸使之类),将财政管理系统分为了三司所掌国家财政、租庸使所掌供军财政以及延资库使所掌财政等部分,原三司财政管理范围缩小;另一方面,为统筹有限的收入,保证支出,财政东西分掌局面告终,三使逐渐合一,形成以宰相或权臣兼领三使的局面(其中朱温为首位受命兼领三使者,但辞去所任未实际摄职),其与北宋统一的三司体制存在较直接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