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妓妾”群体既有妾的身份,又有妓的娱乐技术,以其作为妓、妾的关节点,在论证中很占优势。不过,作者对于这种妓与妾在家庭中的双重身份如何统一起来的问题,未予足够的关注,这表现在第五章中对“妾”(concubine)概念并无太多细分,略显凌乱。[4]在评者看来,从事娱乐活动者,主要是妓妾(entertainer-concubine)。主人主要依靠她们满足情色、娱乐需求,二者为雇佣关系。[5]而成为母亲的妾,虽未被正式聘娶,仍同主人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成为家庭成员的一分子。[6]这种妾不仅被子孙纪念,而且其本人和后代都受法律保护。[7]况且一名妾不大可能在处于雇佣阶段、展现情色魅力时被舆论批判,而又在生儿育女后被赞誉。事实上,当时的学者大多认可为了生育而纳妾,但反对追求色欲,因为色欲属于“人欲”的一类。因此,尽管同在家庭之内,但承载情色功能或母亲角色的妾从本质上而言属于两类人;士大夫的批评或者表彰也是各有所指,不应混同。那么,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这两类妾是否有着明确的区分呢?作者并未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