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月的故意伤害罪成立。
关押一年,并赔偿原告医药费1万银元。
当时的一块银元可以买16斤大米,或四五斤猪肉,或120个鸡蛋,或6尺棉布。大约相当于如今的100多块钱。1万银元,那就是100多万。
一个小小的陪酒女要怎么这么多钱,李世康无法想象。
一年后他早已将这个陪酒女忘在了脑后,望月“出狱”后的遭遇,甚至是否活到了出狱,他都不知道了。
文章的最后,便是李富贵对这件事的看法。
那个时候虽然管的比较松,但卖银漂昌已经是违法的了。
望月身为一个陪酒女,“卖艺不卖*身”其实才是合法的,那些“卖*身”的,反而是在干违法勾当。
也就是说,望月被灌醉侵犯后的反抗,应该是合法合理的反抗。
反而是冯二少爷才是犯罪的一方。
结果不仅贼喊抓贼、罪犯将受害者告上了法庭,法庭更是毫无磕绊的判了受害者的罪!
而且,众人也对审判的结果毫无意外,认为事情理应是这个样子的。
当时的李富贵还年轻,想不清楚这样的律法,这样的道理,是对、还是错。
甚至连如今的嬴复,在看的时候都觉得望月的下场是在预料之中。
…………
嬴复将文章看完,感觉文章中写的这个“望月”,的确有可能是步怜珊。
当晚嬴复看到的步怜珊,是身穿白色囚服,左半张脸血肉模糊,仿佛已经溃烂,右半张脸也密密麻麻的布满了细细的伤痕。
而文章中描述的望月出庭时的形象,是身穿白色的囚服,脸上密布着细痕。
左脸的溃烂可能是后来的,也可能是很多女子都遭受了这种酷刑,因此也无法就此完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