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且之俗成”。由于中正公然接受贿赂,上下其手,所以“附托者必达,守道者困悴”,“无绩于官而获高叙”,真正有才能的人反倒被埋没,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
89
与刘毅同时的段灼也说:“今台阁选举,涂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即当途之昆弟也。得上品的官僚贵族子弟极易步入仕途,而且升迁迅速,他们一入仕,即可担任尚书郎、秘书郎、着作郎、散骑侍郎、黄门侍郎等职闲位重的官职,这些官职也由此被称为清官、清职。司马炎在位之初虽多次下诏征用寒素,试图加强皇权对官员选拔的干预,改变寒门下品升进无路的状况,但终难扭转现实。
太康元年(280年),司马炎在灭吴之后颁定的户调之式中给予在政治上已享有实际权利的士人以经济上占有人口并免除徭役的特权(参见“为政举措-经济”部分)。这样,汉魏以来政治经济势力不断上升的世家大族终于形成为封建地主阶级中一个特权阶层,士族门阀制度因而确立,门阀士族遂成为东晋南朝政治中一种最为活跃的政治势力。17
维护勋贵、士族利益,安抚南方士族
泰始四年(268年),司马炎命令杜预草拟官吏黜陟的办法。杜预建议在各部门设置主持考课的官吏,逐年对考课对象进行评定,然后根据他们在六年任期中成绩的优劣予以升降。他特别强调,对不称职的人不能过分宽容98
。杜预制定的考课办法虽然比较合理,但因可能触及功臣勋贵和士族的利益(西晋政权是司马氏与其他士族的联合专政),最终还是被司马炎否定了。只要这些功臣勋贵和士族不直接威胁他的统治,司马炎对他们一律取放纵包庇的态度。上一年,已故立进县令刘友、前尚书山涛、中山王司马睦、已故尚书仆射武陔等达官贵人强占官田,受到司隶校尉李憙的弹劾143
。司马炎避贵施贱,只追究了刘友的责任,而对山涛等人一概赦免不问151
。如果认真实施杜预制定的考课法,必然触犯许多士族的利益,就会出现司马炎所不愿看到的一些结果。
此外,在三国时期,北方与南方各自建立政权,南北士人对立,形成心理上的隔阂和相互仇视。西晋统一之后,原属吴国的南人大多沉滞乡里,仕进艰难,司马炎面临着如何缓和消弥吴国士族和地方豪强大族的抵触情绪这一难题。为此,他逐步调整治吴政策,采取多种方法笼络江南士族,缓和南北士族间的矛盾:
1吴地“牧守已下皆因(袭)吴所置”;
2屡次下诏征召南方人士入朝为官;
3优待吴国的亡国之君孙皓。
由于司马炎对南方士族的安抚以及在仕途上不断放宽对南士的任用,使得太康末年形成了一个南人北上求仕的高潮,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西晋统治者同吴地士人的紧张关系,也为永嘉之乱后晋室南移、立国江东创造了条件。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政策在实际上作用有限,南人仕进仍很艰难,且东南儒学之风亦有所衰退。
创制晋律
司马炎在位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成就,就是编修了《晋律》(即《泰始律》)。《泰始律》从咸熙元年(264年)开始编修到泰始四年(268年)完成,前后共费时两年半。修律的名义主持人是贾充,着名的学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参与了制定工作。与新律同时完成的,还有张斐、杜预为泰始律所作的注解一部。全部律文共有“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加上四十篇全文,“凡律令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司马炎非常重视《泰始律》的颁行。他让尚书郎裴楷执读,亲临殿堂为臣下讲解,并接受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等人的建议,将新律有关死罪的条目眷抄出来,张贴在各地的亭、传给百姓看。
《泰始律》是中国古代一部重要法典。它对汉魏旧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造整理,使其更加简约完备,成为巩固统治的有力工具,并深刻影响了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它的体例比较严谨,虽然律文的篇目比旧律大为增加,但其条目却比旧律省减了两千有余,确实克服了旧律错杂重出的弊病,有简便易行的优点。《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另外,《泰始律》比汉魏旧律远为完善准确。它首次把作为规章制度的“令”与刑法典的“律”正式区分开来,并注意到犯罪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对加减刑、累犯加重和数罪并罚等制度也十分强调。
大封宗室与诸王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