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严有翼《柳文序》转引)
226.《资暇集》下云:“大和九年后,中贵人恶其名(注子)名同郑注,乃去柄安系……目为之偏提。”可见我谓《翰林院壁记》之改修,系宦官欲削去郑注、李训、王涯、顾师邕诸人之名,并非臆测及深文之论。
227.此即《魏书·食货志》所载,既定中山后之徙民,定中山在皇始二年十二月,其明年为天兴元年,《南北朝经济史》(一八页)未检对本纪,误将一事作两事,分列于皇始、天兴之下。
228.《中国社会经济史》一五七页。近十年来论者更多,自有专门索引,此处不克一一介绍,较早的如张铁弦《记近年苏联史学界一瞥》,佐野袈裟美《中国历史教程》(一九三七年一月),刘燊《论北魏均田制度》等,均可参看。
229.《食货》五卷八期一七页曾謇撰文。
230.据《晋书》二六,男子占田七十亩,女三十亩;此外丁男课田五十亩(十六至六十岁为正丁),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十五已下至十三,又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有官品者可占田五十顷至十顷,又因品之高卑,得荫及九族或三世。森谷正己《中国社会经济史》以为课田即徭役田,(一五六页)徐士圭《中国田制史略》以课田为助法。(四三页)唐长孺又谓占田法令之用意,在限制贵族官僚地主之无限止地占有土地及田客,并非授田。(《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三五页)此事应专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