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会要》八四作八、五三五、七六三,《旧书》九及《通鉴》二一五作八、五二五、七六三,均与此数不符,并参三二九页注①。·墈-书/屋/ ?唔¨错.内`容_
③ 《旧书》九作四八、九○九、八○○,与开元廿八相比,《通典》竟少三百余万,当有误。
④ 参看卅八节三一○页注②。
⑤ 参看卅八节三一一页注①。
⑥ 参看卅八节三三七页注②。
⑦ 参看卅八节三三七页注⑧。
⑧内分不课户一、一七四、五九二,课户七五八、五八二,计不课户占总户数百分之六十有奇,与天宝十三、四载情形无大殊异。(参看前卅八节)。又《新书》五二所记,百位以上数目相同,只尾数作“二十四”小异。《会要》八四作一、九三一、一四五,则千位以下数目不相同。
⑨内不课口一四、六一九、五八七,课口二、三七○、七九九,计不课口占总口数百分之八十七有奇,比天宝末更多(参看前卅八节)。
⑩此与《新书》五二所记乾元三年之一、九三三、一二四,除百万位外几全同,但断无户增百万而口数反减七万之理,可见《旧书》、《会要》所记广德户口,不过是钞袭乾元三年之旧户籍,当日实未尝另造新籍也;二百万应是一百万之讹。!2!巴?看!书¨旺· \追·醉*芯*璋,結~
(11) 试与乾元三年数比观,只万位之数不同,此亦广德二年照钞旧册之证。(参《十七史商榷》七二)
①《会要》八四作三、八○五、○七六;按《通典》七称,“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佘万,客户百三十余万”,知今本《会要》系将万位之数误为十万位。
② 《通鉴》二三七胡注引宋白云:“国计簿比较数,天宝州郡三百一十五,元和见管总二百九十五,比较天宝应供税州郡计少九十七。天宝户总八百三十八万五千二百二十三,元和见在户总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比较天宝数税户通计少百九十四万四千六百九十九。”由其所举州郡、总户二数来看,似是比较天宝元年,但由三二二(或三六二)减去二九五,只差二十七(或六十七),并无“九十七”之多,岂宋白所引有误欤?抑李吉甫合不申版籍及沦陷各州而计之欤?其次,八、三八五、二二三,亦与《通典》、《会要》、《通鉴》三书所记天宝元年总户数不合(参看三二七页注⑥),岂吉甫所据非元年之数欤?最末,元和户数比天宝断不止少百九十余万,今如由八、三八五、二二三减去二、四四○、二五四,则相差为五、九四四、九六九,胡注应校正为“五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六十九”方合,盖百万位上漏“五”字,又将百位、十位两数字误易。¢欣/丸~ - ^神?占· .追*蕞*鑫\漳_节,
③ 《会要》八四《杂录》条及《通鉴》胡注引宋白均同,惟《会要》同卷户口数条称“元和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不知究指元和某一年。
④ 《旧书》一五七《王彦威传》作三百三十五万,《新书》五二同;惟《新书》一六四《彦威传》又作三百五十万。《旧书》一六,长庆元年户二、三七五、八○五,与此所差乃少百余万,或百万位之“二”是“三”之讹也。(参《十七史商榷》七二)
①《新书》五二言:“武宗即位,户二百一十一万四千九百六十,会昌末户增至四百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五十一”;按开成四及会昌五户均四百九十余万,不应前后三四年间遽减复遽增二百余万,《新书》此处必误无疑。
首须注意者,自武德至天宝之末,户与口在数目上虽表示着一路增加,但吾人试从户数观之,汉之极盛,民户一二、二三三、○六二,口五九、五九四、九七八,(《汉书·地理志》)隋大业五年户八、九○七、五四六,(《隋书》二九)唐唯天宝十三载计户九、○六九、一五四,始过于隋,此何故也?(《会要》八四永徽三年户部尚书高履行奏,开皇中有户八百七十万,今现户三百八十五万。高宗曰:“迩来虽复苏息,犹大少于隋初”,对此已有疑惑)如曰“战伐死伤”,(《汉唐事笺》八)则隋末之乱,不十年而大定。《通典》七云:“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