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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章完结

,开皇十六年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并未声明官办只限于西北。抑和籴法确不始于开元间之河西,请举七证以破之:

1.唐太仓粟窖砖:“贞观十四年(六四○)十二月廿四日,街东第二院从北向南第六行,从西向东第九窖,纳和籴粟六千五百石。”陆耀遹跋云“和籴之米,始于后魏,《通鉴》梁武中大通六年(五三四),魏谋迁都,拥诸州和籴粟悉运入邺城,注:和籴以充军食,盖始于此。王应麟亦云,后魏定和籴之制”。(《金石续编》四)[15]。

2.唐太仓米窖砖:“贞观廿三年十二月廿九日,大街西从北向南第一院,从北向南第六行,从西向东第十三窖,纳和籴米四千四百石。第一头一千五百石,和籴官人,……第二头二千九百石,和籴官人……和籴副使……”(同上)

3.“天授初,……兼检校丰州都督仍依旧知营田事,则天降书劳曰:……不烦和籴之费,无复转输之艰”。(《旧书》九三《娄师德传》)

4.“证圣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州县军司府官等不得擅取和籴物。”(《会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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