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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章完结

注意到此点)。

其中更有彼此不照之处,如开元廿五年已敕鸿胪寺属之崇玄署改隶宗正,而祠部条仍称道士等簿籍一本送鸿胪,又如国子监之文成,开元廿年已由廿人减为十人,而考功下仍称二十员[177],故郑请先删定而后施行,吾人更由此晓然于韦述所谓“不行用”,系指“《六典》整体”而言,无容惶惑。近人或解韦、吕所用“行”字为通行之“行”(即其书本少见),非遵行之“行”,观上证,已足破其谬。刘肃“行之”之义,又概指《六典》内排比之令式,读者不应咬文嚼字也。抑任土作贡是自古征课之原则,姑无论此一条是否开元前旧令,阳城究不妨援引以支持及证明自己之抗争为有理,初非如陈说未颁行者“与现行法令同一效力”。任何人苟有陈请,无不望付诸实行,唯其如此,故尝征引旧文,以示其可行及非由我创,卢等之引《六典》,犹斯意也。

复次,《中国田制史》言,《通典》记开元廿五年所颁均田制度甚详备,然其时均田已坏,意系重申旧制以图恢复大体,决非新创云云(一七六页),已能揭出其可疑之点,惜仍未知《通典》系钞自《六典》,《六典》在辑录旧制的地方,充其量只能说是再度申明旧制之依然有效,《通典》等书误用“开元二十五年令”字样,一般人未之细考,遂以为此一年有过许多明令更革,而不知其恰与事实背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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