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什么规范的礼乐刑政,滥刑酷法是比较多见的。但很奇怪,至少从皇太极当政时期起,满洲统治者就有用数目字管理罪犯的习惯。比如皇太极在压制昆仲、独揽君权的过程中,囚禁了他的堂兄阿敏,公布了阿敏的罪状共十六条。阿敏获罪是在天聪四年(1630),当时的后金王朝还没有引进明朝的六部制度,自然既没有专门主管量刑定罪的刑部,也没有成体系的律例法典作为量刑依据。而皇太极和他的执政团队居然能想到量化政敌的罪名,让自己的决策看起来有理有据,还是很有政治头脑的。
清廷入关后,在学习明朝法律制度,特别是问刑程序的基础上,继承了本民族这种细致罗列罪状的传统,其获罪名目多而著名者如鳌拜获罪三十款、和珅获罪二十款等等。不过,要说把这一做法发挥到极致的,那还当推雍正皇帝为首。雍正年间的大人物获罪,其定罪之精细超过其他时代,如隆科多获罪四十一款,廉亲王允禩获罪四十款,贝子允禟获罪二十八款,贝勒延信获罪二十款等等。当然,其他人罪状再多,也多不过年羹尧去。年羹尧这九十二款大罪,单从条数上看,足可称古今罪人第一,说不定还能打破世界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