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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完结

贵族上层妻妾多,子女嫡庶等级分明,分析地产时区别对待,是很自然的。下层贵族以实行一夫一妻为主,诸子一奶同胞,所以地产均分。至于像觉罗满保那样的贵族,生前高官厚爵,多妻多子,死后却家境败落。这种背景下的按股均分,或许基于更为复杂的原因。

(三)皇族地主与农民

清朝入关初,皇庄与王庄以领主经济为主导形式。每庄设庄头一人,役使庄丁进行生产。庄丁是贵族庄园主的奴仆,无人身自由,他们被严格束缚在庄园内,身份世袭。庄主可以将庄丁出卖或转赠,然而庄丁毕竟不是奴隶,法律禁止主人任意杀害奴仆,否则要给予革职、罚俸的处分。皇庄与王庄中的领主经济,因与专制主义国家机器紧密嵌合,而具有比一般旗地更加顽固有力的超经济强制力量,在向地主经济的过渡中步履也更为艰难,直到乾、嘉以后,这一过渡才基本完结。

顺治年间,在庄园内部出现了以“老佃户”和“现佃户”为代表的租佃制因素。他们多半是庄园余地的开垦者和带地投充的投充人。“老佃户”按规定交纳一定的“年贡”,同时拥有土地的永佃权,庄头一般不能任意更改租率。“现租户”是租种庄地的普通佃农,按年输租于庄头,与庄园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133]在汉民带地投充庄地上,多数是由投充人招民佃种,向家主交纳地租,表明王公庄园内部潜在滋长着地主经济因素。与此同时,“因充差之壮丁,滥逃者颇多,以致差银无着”,直接影响到庄园主的收入。[134]宗室贵族逐步改行新的剥削制度:一种方式是将庄丁、壮丁承领的庄地按亩征收租银,另一种形式是满、汉农民向庄头、壮丁典种、佃种庄地,按亩交纳租银,使租佃关系进一步滋长起来。清廷为了保障王公贵族利益,曾严禁壮丁典当盗卖庄地。但是,从清初以来,盗典庄地的行为却层出不穷,根本无法制止。康熙年间,星尼贝子(礼亲王代善曾孙)坐事削爵,家产入官,以后庄地陆续被庄丁偷典,多达1500垧。[135]壮丁不断盗典庄地,是领主经济萎缩的又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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