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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完结

府管事人 保恒等奉谕,将祖遗地十七顷六十三亩二分二厘,坐落宝坻县桥上村等地方,卖与镶红旗满洲吉恒佐领下文海名下,价银二千七百两。佐领长春、领催吉祥同保此照。

纳税银八十一两

同治十三年二月 日 立契人保恒

佐领长春 领催吉祥[74]

至此,保恒完成了盗卖土地的全部过程。清代王府中,属人将主人的命令称为“谕”,习惯上又说“奉某某爷谕”。保恒所谓“奉谕”,当然是无稽之谈。他不仅盗用了主人名义,还欺骗(或是贿赂)了所在佐领官员为其作证,其活动能量之大,盗卖手段之高,不难想见了。

图47 醇亲王府谕文(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由于这起非法土地交易拥有一切必备手续,所以当载芹提出回赎时,遭到现业主文海的拒绝。为此,他只好赴宗人府呈控,要求解决。

同治五六年间,又有顺承郡王府定兴县属三家疃等两份庄地,被护卫明禄、扎拉芬两人盗卖与桂中堂之孙麟泰、掌陕西道监察御史富纳两人名下为业。[75]说明王府管家盗用主人地产的事例并非寥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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