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典官庄者既有壮丁又有庄头。,0`0?小?说*蛧¢ _已?发-布.最/鑫+彰\结?宗室庄地被盗典的现象至少可以追溯到康熙年间。镶红旗宗室熙明于乾隆二十九年呈控说:祖上有老圈地共七顷四十亩,坐落保定府新城县大且村等处地方,交与庄奴王廷九等四人承种当差,业已有年。后王廷九等四人俱已病故,均无子嗣,故遣庄头高应祥前往按数收地,不料只查收得地共五顷十六亩,有一顷九十四亩竟无着落。经反复查找,发现所短地亩俱系已故王廷九等四人生前串通偷典与民人等隐匿承种以致失迷。三张典契则证明:偷典时间为康熙三十七年、康熙五十六年、康熙五十九年。[72]
宗室贵族身居北京,大片庄地却在关外,地处遥远,即便有心过问也显得鞭长莫及。四品宗室纯诚有祖遗地500余垧坐落牛庄正黄旗、镶黄旗界,系家人张文高等11人领名耕种。自称“此地系身伯曾祖平郡王分给曾祖固山贝子衔福秀之地”。道光十九年,纯诚由京告假,前往故茔祭扫,才发现祖遗庄地已被家人张廷选等人盗典在外。[73]
王公贵族富有庄园,佃之于民,设庄头管之,又由其府中管家、家人统之。^x-i,n?d\x~s+.¨c_o\m′年深代远,子孙不知田之所在,册籍亦难勾稽。层层侵蚀,岁岁消磨,庄头与管家富,而主人土地却不断流失。和硕成亲王永瑆之孙载芹,系右翼近支头族学长,自成亲王分府时,得到原由大内分拨四等庄头一份共地18顷作为奉祠养赡,坐落宝坻县桥上村庄等,历年收租银174两,系由本府总理庄园处事务的护卫保恒经手,从未拖欠。但自保恒故去,此租即无着落。后来,载芹派人役前往宝坻县查询,从当地居民得知,此项地亩早经王府管家保恒典与京内钱粮胡同前任驻藏大臣文海为业了,而且历年是文宅来人收租云云。保恒是在同治十三年(1874)盗卖此地的,三十二年后(光绪三十二年,1906)载芹才侥幸发现内中情弊。
与普通庄佃盗地案不同的是,保恒身为庄园处总管,平日代主人处理一切庄田事宜,因此他的盗卖活动完全可以借着主人的名义堂而皇之地进行。类似案例固然不少,所立契文却难得一见,兹将保恒写立卖地契书抄录如次:
立永远杜绝卖地文约正红旗成王府贝子爷押同管事人保恒 人保泰等,将祖遗旗地一项坐落宝坻县桥儿上、西胡各庄、韩家洼、王家泊等村计地十九顷三十三亩二分二厘,房园马圈相随,内除拨出地一顷七十亩另契分卖与陈祭田名下,余全圈前经分拨近族宗室奕,现经退照,本府出卖,凭中人说合,出卖与镶红旗满洲吉恒佐领下文海名下永远为业,言明卖价银二千七百两整。¨0?0\小·说+蛧? ′无·错?内¢容_其银笔下交清并不分厘短少。由本府出具图记印册,由置主自行赴翼遵例投税。自卖之后,如有亲族人等争竞以及重复典卖等情,有卖主与本府管事人等并说合人一面承管。卖家情愿并无返悔。恐口无凭,立此杜绝卖地文约永远存照。
外有红印地册一本
外有地佃老账一本
相随
立杜绝卖地文约管事人
保恒(押)
保泰(押)
中人 赵寅光(押)
同治十三年 月
赵雄(押)
中保人 陈国本(押)
清代土地买卖,有典卖、活卖、随卖、绝卖等不同名目,实际上反映了地权转移的性质与程度。保恒所立“永远杜绝卖地文约”即绝卖契,是地权转移最彻底的一种,卖主在得到地价的同时,转让与对象地有关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回赎权。
契书中所说“贝子爷”应指成亲王永瑆的第四代孙毓,咸、同之际袭贝子。保恒、保泰就是假借他的名义出卖土地的,并且利用职务之便,将有关对象地的图册两本盗出,于立契交价时交给买主,作为土地交易合法化的一种凭证。
上引契书只是草契(白契),按清制,土地买卖意味地产易主,故必须向官府纳税。由官府钤印的契书叫“印契”(红契)。官府藉此获得财政的一宗收入,纳税人则得到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证。旗人买卖不动产,照例应在八旗左、右翼户关纳税。契书中“由置主自行赴翼遵例投税”就是指的这一手续。
纳税时除附上草契外,照例应在官刻契纸上重新书写契文,但行文比较简约。保恒所立契书这样写着:
正红旗包衣人长春佐领下成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