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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章完结

清皇室对于政府文书及其他履行公权、私权之文书契约,通用民国纪年,不适用旧历及旧时年号。

大清皇帝谕告及一切赏赐,但行于宗族家庭及其属下人等,其对于官民赠给,以物品为限,所有赐谥及其他荣典,概行废止。清皇室所属机关,对于民人不得用公文示告及一切行政处分。清皇室如为民事上或商事上法律行为,非依现行法令处理,不能认为有效。

政府对于清皇室,照优待条件,保护宗庙陵寝及其原有私产等一切事宜,专以内务部为主管之衙门。

清皇室确定内务府办事之职权,为主管皇室事务总机关,应负责任,其组织另定之。

新编护军专任内廷警察职务,管理护军长官负完全稽察保卫之责,其章程另定之。慎刑司应即裁撤。其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役及太监等犯罪,在违警范围以内者,由护军长官按警察法处分,其犯刑律者,应送司法官厅处理。

清皇室所用各项执事人等,同属民国国民,应一律服用民国制服,并准其自由剪发。但遇宫中典礼及其他礼节,进内当差人员所用服色,得从其宜。[11]

溥仪小朝廷虽被迫接受“善后办法”,但是并不认真执行。民国6年(1917),宪法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曾策划了一次请愿活动。内务府官员,以及旧臣遗老、京师总商会等保皇组织纷纷向众、参两院上书请愿,说优待条件“业已行之数年,中外翕然,毫无异议。当今日制定宪法之际,公民等拟请以宪法明文确实保证,俾垂久远”。同时,四处活动,拉拢各政治团体,制造声势。民国6年(1917)1月15日,内务府大臣世续及徐世昌(东海)在金鱼胡同那宅花园宴请各政团要人250余名,席间由徐世昌演说,强烈要求把优待条件列入宪法,冀图永久保障清皇室特权地位。世续等人还亲自给民国各要人名流去信,请求各党派从内部疏通协助,如致副总统冯国璋的信中说:“务望于民党议员中以私人名义分函前途,广为设法疏通。”但清室试图永久巩固特权的努力未能达到目的。4月24日召开的宪法会议认为,关于清皇帝优待条件及待遇蒙满回藏各条件,本属缔结条约性质,曾经临时参议院议决,当然永远发生效力,其加入宪法与否,效力均属相等,不必再议。[12]清室对这样的结果当然不满意,但是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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