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是新修《清史》典志项目之一。要编纂一部充分吸收现有研究成果、代表新世纪研究水平的《清史·地理志》,必须对清代有关地理沿革的文献进行系统的梳理。《清史稿·地理志》虽成于众手,成书仓促,质量难尽人意注192,但毕竟对有清一代的地理资料作了整理、排比,采辑宏富,兼征集地方咨送材料,至今仍是研治清史必备的参考书之一,故对其进行注释、疏通、校正仍具有学术意义。台北“国史馆”集众人之力所编《清史稿校注》一书,对“关于清史稿之取材、撰写、印校等方面,有待检校、查考、补注、订正之处”进行校注,仅“地理志”部分就出注3124处注193,嘉惠学林不浅。《清史稿订误》及其他一系列考史札记,或针对整部“地理志”注194,或集中于某一省区注195,或聚焦某一具体专题注196,甚至只是一处地名注197,对所涉政区沿革、地名用字、等第缺分、经纬度值作出大量精详的考订,使《清史稿》得到相当程度的修订和完善,但其中仍存在较多疏误亟待校正,尤其是关于分防佐贰、首领、杂职官的记述,因官职卑微,少人关注,前人考订多未寓目。笔者曾对其中的巡检司项作过专题校正,校得111条。注198今接续前作,对佐贰、首领官项作一系统校正,共得33处,依其致误缘由略分为五类,另指陈点校本标点失误2处,以裨学界参考。
本文所涉及的佐贰、首领官分别指府佐贰——同知、通判,首领官——经历、照磨;州佐贰——州判、州同,首领官——吏目;县(含直隶州亲辖地、散州、散厅)佐贰——县丞、主簿等。注199这些佐贰、首领官,或与正印官(知州、知县)同城,或分防于治所之外;其中分防地方者依惯例是《清史稿·地理志》需记述的,也正是本文所要校正的对象。
一、清末已废而误为仍存
1.卷54直隶赤峰直隶州:“县丞驻西北大庙镇”。按:清末该县丞改置为乌丹城州判。《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辑《官制》载光绪三十四年(1908)热河都统廷杰奏改升赤峰县为直隶州,“该州所属之乌丹城在州治东北一百八十里,东连开鲁,西接林西,为来往通衢,一切递文解犯均以该城为适中之地,亟应扼要设官,以资佐理。赤峰县原有分防大庙县丞一缺,拟将该县丞改升为赤峰直隶州州判,移驻乌丹,而大庙地方,亦该州扼要之区,拟改设巡检一员,分防驻扎”注200。《宣统政纪》卷4“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条注20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5亦记此事。《大清新法令》所收录之《民政部议覆热河都统奏赤峰直隶州乌丹城州判大庙巡检管理事宜折》还明确记载了民政部所批复的乌丹州判、大庙巡检的辖境。注202《清史稿》当改为“州判驻乌丹城、巡检司驻大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