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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完结

又,成书于嘉庆十二年(1807)的《续修台湾县志》(谢金銮纂)《屯田》一节亦言及此事。.k!a~n`s\h`u+g,u?a?n′._c!o?m¨曰:“台地东倚内山,多旷土,民与番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按:应为富勒浑,此误)奏明清丈;凡所丈报田园荒埔,计田论亩,籍已具而案核未定。林爽文之乱,诸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钦差将军公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给与近山埔地,以资久计。乃以前所丈报田园埔地,复加丈量多溢额,于是台邑原报番民所垦田园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厘一毫,至是更丈得溢额二百六十五甲单四厘八毫……。”

福康安奏折中的已垦田园数为“一万一千二百甲”,伍拉纳奏折中的已垦田园数为“一万一千二百四甲零”,二者稍异;但二者“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之数则一致。《垦禁图》后之《总计》曰:“以上一厅四县共计丈出界外垦成田六千二百九十二甲二分三厘七毫二丝;界外垦成园五千零八十九甲二厘六毫一丝九忽。界外未垦荒埔五千二百五十一甲二分七厘六毫一丝五忽;界外未垦沙石埔一百九十甲二分六厘六毫八丝八忽。′5-4¨k`a_n^s\h,u,.\c¨o/m·”其田园相加为一万一千三百八十一甲强,比上述二折之数稍多;但其未垦荒埔、沙石埔相加为五千四百四十一甲,与上述二折之数完全相同。又《续修台湾县志》曰:“台邑原报番民所垦田园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厘一毫”,《垦禁图》《台湾县图说》后《小计》曰:“以上台邑共丈过界内应归业户报升田九十二甲三分七厘七毫六丝八忽,园三百五十甲零三厘二毫二丝九忽;……以上共丈过界外应归番分别报升田二百甲零六分四厘六毫三丝二忽,园七百五十三甲三分四毫九丝一忽。”四数相加为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厘一毫二丝,与《续修台湾县志》之数极其接近。《垦禁图》中的行文也完全是向上汇报、请示的态度。各段图说中充斥着“请……”、“应……”、“应请……”、“应照……”等字句,说明其的确是个呈送待批的文献,尚未被批复执行。′微?趣-暁-税?王¢ *耕¨新*蕞·全\由此可知,《垦禁图》即是乾隆四十九年(1784)“奏明清丈……籍已具而案核未定”的“存档原图”。

从实物来看,《垦禁图》也只是一个稿本。首先,图中的四县一厅分别是由各县厅独立绘成然后再裱接在一起的。其接驳处手法粗糙,痕迹明显。图说的文字书写风格也不统一。如果是定本,通常会以初稿为蓝本重新绘制。可以先将纸接好再绘;即便是接纸而绘,也应充分利用纸张的尺幅,减少接驳,以求一气贯之,不露痕迹。其次,图说文字刮改痕迹甚多。即便如此,文中还是有明显的硬伤。如《淡防厅图说》第46、47两段结尾处均有衍句。46段曰:“以赤涂崁崁下立界。以赤涂崁崁下立界。”(图5)47段曰:“即于崁下立碑为界。即于崁下立碑为界。”(图6)又如《凤山县图说》第18段,图说中作“刣犬坑”(图7),而图中作“刣大玩”(图8)。这些都是稿本中常见的失误。

图5

图6

图7

图8 至此,《垦禁图》绘制的前后情况就大致清楚了:乾隆四十七年(1782)的“彰泉械斗”和四十八年的“林云案”所暴露出的长期积累的诸多土地问题急需整顿,构成了《垦禁图》绘制的背景。尤其是林案还涉及界内外番地,直接导致了《垦禁图》的绘制。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福建分巡台湾兵备道杨廷桦、北路副将左瑛、代理淡水同知台湾县知县程峻赴淡防厅,并同淡水同知潘凯开始主持重新勘查番界、统计田亩,绘制《淡防厅图说》。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三日,闽浙总督富勒浑奏请依《淡防厅图说》例勘绘全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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