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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完结

耳将[他的]监护权转予新郎,要求乌特特勤要对他的妻子查托相敬如宾,[为她提供]食物、衣物和饰品,尊敬爱护她,如一位夫人在他自己家里掌握权力,[87]这是一位绅士对待自己的妻子,当其为贵妇的方式。[88]

(12~16)查托必须待乌特特勤为自己至敬至爱的丈夫,她必须总是遵从于他的福祉利益(well-being),循规蹈矩,此乃一位贵妇待她丈夫如绅士之道。

(16~22)然而,如果乌特特勤没有与查托离婚,而娶了另外一位女子为妻或妾,该女子并不能令查托满意,则乌特特勤作为丈夫,应负责任,支付给妻子查托30上好的标准伊朗银币[类型][89]的迪拉姆(dirhams),而且不能纳前面提及的女子为妻或妾,则应该将她休了。[90]

(22-背面2)但是如果乌特特勤不再将查托当作妻子,而是与其离婚,他将补偿给她[她]应得的和继承的财产,[以及]收到的礼物,没有赔偿。[他] [也] 不必负责,不必给她任何补偿,之后他可以另娶令他欢怡的女子。

背面

(2~9)若是查托不愿和乌特特勤待在一起,而是离开他,她将归还给他完好的衣物细软,所有这些都是查托从乌特特勤那里接受的,但是她将获得自己应得的部分作为保障,而不必承担任何其他的补偿,此后他将续娶他所中意的女子为妻。

(9~11)如果乌特特勤行为错误,[他]将接受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补偿。

(11~13)如果他变为某人的奴隶、人质、战俘或罪犯,则抚养子嗣的查托将变为自由身,而不必承担任何赔偿。[91]

(13~14)如果女方行为错误,[她]将接受惩罚,为自己的行为偿还。

(14~17)如果女方变为某人的奴隶、人质、战俘或罪犯,则抚养子嗣的乌特特勤将变为自由身,而不必承担任何赔偿。以至于一个人不必为另一个人接受惩罚、承担赔偿。

(17~19)这一婚约在律堂缔结,[92]在巴胡曼(Bharxumān)[93]之子长者[94]胡书坎(Uxušukān)面前。

(19~20)在场见证者有矢失赤()之子斯卡赤()、拉姆赤()之子查赫伦()和马哈克(Māxak)之子沙乌(Šāw)。

(20~21)[它由]胡失芬(Axušfarn)[95]之子拉姆替失(Rāmtiš)[96]书写。

署名

(1~3)乌特特勤与查托的婚约[97]

Nov.4

正面

(1~5)在国王突昏[在位]第十年,马斯博基赤月阿斯曼日,乌特特勤,他的常用名是尼丹,维失奇(Qïšïq)之子,到赤耳,万哈拿克的儿子,笯赤建的国王,到他的儿子和家庭。[98]

(5~7)我的上帝,我从您那里娶了多谷特谷娜赤作为妻子,她的常用名是查托,她是维乌斯的女儿。

(7~12)然后对于您赤耳,我以上神密特拉(Mithra)的名义起誓,[99]我承诺并承担责任,自此以后永生永世,只要查托和我在一起,作为我的妻子,我不会出卖她,把她作为人质,把她作为礼物,或者将她置于[他人]保护之下。

(12~15)如果有人,从我这里或从敌人那里掳走她、拘禁她,我将迅速解救她,以免她受损伤或伤害。

(15~18)如果查托不同意和我在一起了,或者如果我要与她离婚了,我将她送还给您赤耳,送给您的儿子们和家庭,完好无缺,没有任何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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