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宋史》卷四五八《隐逸传中》,第13452~13453页。+x.i!a/o~s′h¢u\o\h?u·.~c!o,m+
[62] 胡道静校注《新校正梦溪笔谈》卷九《人事一》,第103~104页。
[63] (宋)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六之二《丞相荆国王文公》,载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79页。按:以下简称《丞相荆国王文公》。
[64] 参见顾宏义《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丞相荆国王文公〉征引文献探析》,《中国典籍与文化》2009年第3期,第70~74页。
[65] 《宋史》卷四八七《高丽传》,第14035~14055页。
[66] 宋晞:《宋史研究论丛》(第二辑),中国文化学院出版部,1980,第201页。
[67]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二五《四裔考二》,中华书局,2011,第8951~8962页。
[68] 杨渭生:《宋丽关系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第411、416页。
[69] 参见顾宏义《〈宋史·高丽传〉史源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4期,第122~129页。+求/书-帮^ .哽!芯.最*筷~
[70] 《宋史》卷三八《宁宗纪二》,第740、741、743页。
[71] 《金史》卷十二《章宗纪四》,中华书局,1975,第279页。
[72] 参见王智勇《南宋吴氏家族的兴亡——宋代武将家族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5,第220页;杨倩描《吴家将——吴玠吴璘吴挺吴曦合传》,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第247~251页;陈振《宋史》,人民出版社,2003,第494页注文等。
[73] 《宋史》卷三九五《方信孺传》,第12060页。
[74]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八《丙寅淮汉蜀口用兵事目》,第833页。
[75] 《金史》卷九八《完颜纲传》,第2178、2179、2180页。
[76] 《宋史》卷末《进宋史表》,第14255页。
[77] (清)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四六《宋史》,第413页。\微¢趣`小*说.王· ~已?发′布-蕞`欣′章+截-
试论宋代地方治安维护体系中的巡检
赵冬梅
摘要:五代中央派“使臣”到地方巡检,逐捕盗贼、加强控制,巡检使臣成为州县、藩镇之外的维安力量。宋初,解除藩镇力量,复设县尉,重振州县维安制度,同时保留巡检以加强乡村治安。宋朝的巡检网络相对于州县呈“不均匀分布”状态,从而有效地补充了州县对行政区划边缘区域控制力的不足。路是州县与巡检的协调领导机构。巡检自立于州县之外的历史特征,在新的环境下逐渐消失,至南宋,巡检须听州县节制。“当地现任”官僚等级秩序在巡检-州县关系的演变中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巡检 “不均匀分布” 地方行政区划 “当地现任” 官僚等级秩序
巡检是晚唐五代新出,至宋发展成熟的职位类型之一。宋朝内地巡检的功能是逐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关于这一点,学界并无异议。[1]既有研究意见分歧最大的,是巡检与地方行政机构的关系问题。有趣的是,这一分歧与学术背景的差异隐然契合:治安史、警政史等专门史著者大多主张巡检与地方行政为双轨并行,比如陈鸿彝在《中国古代治安简史》中说:“宋代治安实行双轨制,一是传统的行政管理系统……一是宋代创建的专职治安系统,即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平行的‘巡检系统’。”[2]而断代史研究者则大多主张巡检按照行政层级分设,或者说是地方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比如,曾我部静雄认为宋代的捕盗机关按路、州、县、乡设置,路设提刑司,州设巡检,县设县尉,乡有耆长,主张巡检是州级设置。[3]苗书梅则将仁宗朝以后的巡检基本上视为县级机构。[4]本文认为,相对于州县行政区划的“不均匀分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