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巡检网络的最核心特征。就设置背景、统属关系与巡区分布状况而言,巡检之于州县,的确可以称得上“双轨并行”,二者在路的协调领导下相互配合,共同捕盗。然而,这只是制度的“设计意图”。就实际运作而言,治安“双轨制”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这些因素交织起效,逐渐改造着巡检与州县的关系,到南宋,州县对巡检可以“行符移”,巡检对州县要“听节制”,“双轨”界限模糊化。巡检的领导机制也从路的单线领导变成路与州县的复合领导。
文章分为五部分:其一,考察五代巡检系衔中的州县的实际意义;其二,从宋初重建地方维安体系的过程分析巡检在整个维安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这两部分合起来构成有关巡检制度设置背景的历史追溯;其三,解释巡检相对于州县的“不均匀分布”特征;其四,以庆历四年欧阳修河北捕盗的个案为例,展示路对巡检的领导权,以及路对各级各类地方维安力量的协调调度;其五,揭示从北宋到南宋州县与巡检关系变化的原因和过程,重点分析“当地现任”官僚等级秩序对于巡检地位变化的影响。
一 五代巡检非州县设置
刘琴丽认为:“与唐代相比,五代巡检已呈现出按行政级别分层设置的特点……五代时期开始在州一级行政机构中配置巡检。与唐代相比,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5]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检诸史料,五代的确出现了不少以州、县系称的巡检,比如“宋、亳、宿三州巡检使”“许州巡检”“澶州巡检使”。但是,这些巡检似皆非所系州县行政机构中的“配置”。兹举四例,试加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