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这种“不均匀”的特质,使得巡检能够有效覆盖边缘区域,对以地方行政机构为主体的传统维安体系形成有效补充。中国古代行政区划通常遵循“山川形便”原则,“以自然山川作为行政区划的边界”,[68]行政区划的边缘地带与自然地理单元的边缘重合,国家权力难以进入,容易滋生“盗贼”,形成治安问题。巡检出现之前,解决地方治安难题的手段是在地方行政制度内部做文章,或增设州、县,或增设县级捕盗官——县尉。有置县者,比如,唐初,“益部新开”,梓、剑、阆三州交界之地,“四境遥遥,人多草寇”,皇甫无逸“遂于当州盐亭县、剑州普安县、阆州西水县三县界村置”永泰县。[69]有“置州镇压者”,比如,“仙州(今河南叶县)四面,去余州(汝、许、唐、蔡)界虽近,若据州而言则元远,土地饶沃,户口稀疏,逃亡所归,颇成渊薮,旧多劫盗,兼有宿寇”,唐中央数次“置州镇压”,“武德以来,迭为置废”。[70]州县自有其成规,当人口规模不够大时,专为维安而置州、县,张官置吏,可能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五代从中央派巡检使臣参与地方的捕盗维安,既加强了治安,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可谓一箭双雕。宋朝在州县之外,建设“不均匀”分布的庞大巡检网络,举凡“要害之处”与“夫去城邑为远者,莫不置寨巡检”,使得巡检与地方行政机构形成“牙钩股附”、相为“犄角”的态势,[71]因而有效地增强了国家权力对边缘区域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