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组织领导的捕盗行动取得了成功,“磁、洺之间别无贼盗”。\咸,鱼/看^书_ ?已¢发/布~嶵·芯-蟑?劫*就在此时,他接到枢密院为武安遭劫事件所降的“宣头”。“宣头”对河北都转运司做了三项具体批示:(一)“如是上件贼人曾打劫县城里面人户财物,所有本县官员仰依近降指挥取勘施行”,要予以处分;(二)命转运司责成提刑司集合辖区巡检、县尉等共同捕盗,“下提刑司火急指挥应干系地分都同巡检使臣及捕盗官等,仰立便部领兵甲弓手等会合捉杀,须管败获”;(三)命令都转运司“疾速相度差拨”兵士防护县城。
以当时的技术水准而言,信息的传递速度远远滞后于事态的发展。“宣头”到时,贼寇已经剿灭,武安县城的安全威胁解除,枢密院“宣头”的三项批示有两项已落实。剩余的一项,即对武安县官员的处分问题,欧阳修有不同意见,认为武安知县张景伯率兵士“射中贼人,致其溃散”,为最终剿灭贼盗奠定了基础,“其武安县吏难议更行取勘”,因此上状保明张景伯。~如^蚊^王? ~已?发¨布?最^薪/蟑*洁-
关于庆历四年的捕盗行动,我们的信息主要来自欧阳修,但即使排除这一点,河北都转运按察使欧阳修仍然是这场行动毫无疑问的总指挥。都转运按察使是庆历新政期间新设的路级机构,“初加按察之名,以假司官之重”,[81]权力高于普通转运使,存在时间极短。正常情况下,提刑司仍然是本路治安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检使臣与州县捕盗官的直接上级,这就是枢密院“宣头”要求都转运按察使欧阳修“下提刑司火急指挥应干系地分都同巡检使臣及捕盗官等”的原因。
五 巡检与州县:相配合与听节制
从官制史料的正面记载来看,至少在北宋,巡检还不是州县的属官,[82]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五代巡检使臣独立于地方军政体系之外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认同专门史论著关于宋代治安实行州县与巡检“双轨制”的概括。但是,必须指出,“双轨制”只是一种抽象的比喻,巡检与州县的实际关系从来都不是“势均力敌”的,州县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而这种地位差距最终改变了“双轨制”。-小¢说\C¨M~S? _首+发*在北宋,州的长官对巡检即有参与考课、体量不职的权力。至南宋,巡检“各随所在,听州县守令节制,本寨事并申州县指挥”,[83]州县正式取得了对巡检的领导权。
州县对于巡检的优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州县是中央统治地方的主要代理人,其功能是全方位的;而巡检功能单一,只管维安。其次,巡检的巡区范围可以跨州连县,“或从道路便宜,不限境土”,[84]但其廨宇、营寨最终都得落实到一州一县,兵士的补给等需要依靠所在州县与巡区州县。通俗地说,州县是巡检的“地主”。最后,从宋初到真宗朝,巡检的任职者——“使臣”逐渐完成了阶官化的历程,成为武选官的最低层级。头衔仍然是供奉官、殿直、承旨,但却不复有“奉朝请,侍廷中”的实质;“皇帝家臣”的亲近不再,地位低下的本来面目显露无疑。在宋代的官僚等级结构中,同文官相比,武选官属于次等官僚,而“使臣”又是最低级的武选官。相比之下,州县长官多由文官担任,州的长官则属于中高级文官。因此,在一个由所有“廨宇”或职责范围在本州、本县的官僚所构成的“本地现任”官僚等级秩序中,巡检使臣处于较低位次,是州县长官的“下官”。
巡检在“本地现任”官僚等级秩序中的地位,可以从官场“迎来送往”的潜规则中得见一斑。北宋后期的巡检是不允许迎来送往的。《政和令》有“巡检不得迎送”条,“巡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