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捕为名,迎送违令,罪笞”。[85]明令禁止的背面,正是巡检疲于迎送的现实。这种风气,到南宋愈演愈烈,洪迈观察到:“而间者以来,(巡检、县尉)惟事趋走,漫不复以职事为意。而最甚者,如都巡检使所部或连三州,或跨两路,凡监司、守贰之去来,必候之于境上……若所除监司又或改命,往往空行空反,动涉一两月。”至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洪迈认为,并不是巡检、县尉“乐为奔走之役”,而是“一或不至,则上官以为失礼,因缘捃摭,使不安位,故相承为例,欲罢不能”。[86]据此,驻地州与巡区州的知州、通判都是巡检的“上官”,是可能对巡检的官僚生涯造成影响的人物。
知州、通判影响巡检官僚生涯的方式是“批书印纸”和“体量”。巡检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不是州的属官,但是,它行使职责的实际地点在地方,因此,中央的选任部门必须借助地方长官对巡检进行监督、考核。巡检行使职责的方式是以有限的兵力往来巡逻,从而达到在广大范围内警戒非法、震慑犯罪的作用,它首先得“动起来”,然后才可能是有效的。对于那些习惯于“端坐廨宇”的巡检,必须有切实的办法来检查其“出巡率”。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开始介入巡检的考绩。天圣七年(1029),敕文规定,开封“诸县每遇巡检、驻泊到彼,却具到、发日时文状报本府。如有诸县申报贼盗,令本府画时勾收巡检、驻泊印纸历子批上,候获销破”。[87]而“熙宁敕”则规定“诸巡检常于地分内巡警,廨宇所在州,给与印历,逐季点检”。[88]“印纸历子”或“印历”,是考课的凭证。[89]“批书印纸”使得州的长官获得了在正常情况下对巡检的考课权。